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该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综合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其中,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就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选择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和判别。在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时,需要有适当的判别基准。但是,生态系统不同于大气和水那样的均匀介质和单一体系,而是一种类型和结构多样性很高,地域性特别强的复杂系统。它包括内在本质(生态结构) 的变化和外在表征(环境功能) 的变化,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规律。因而评价的标准体系不仅复杂,而且因地而异。此外,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分层次进行的,评价标准也是根据需要分层次制定的,即系统整体评价有整体评价的标准,单因子评价有单因子评价的标准。目前除国家已制定的标准和行业规范与设计标准之外,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大多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质量的标准是基于环境质量基准制定的,目前我国缺少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其主要原因就是缺少生态环境质量基准方面的研究。生态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综合性,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生态质量评价方法,环保部门在生态监测与评价领域已经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在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所具有的明显的区域差异性,根据评价区域本身的环境条件,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结合起来求出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再通过所获取的评价数据来计算最终的指数值,这样更为客观也更为科学。下载: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发布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