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3部委联合发布了2015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二批)》及水(地)源热泵、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等4类产品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并要求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规划,这意味着,今年12月1日后,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水(地)源热泵、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将按照规定粘贴能效标识。
水(地)源热泵机组
能效标识制度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凡列入能效标识的目录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自2005年国家发布第一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以来,在产品上张贴能效标识已经成为分辨产品能耗等级的重要依据。
规则要求,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标识需要标识的参数包括: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全年综合性能系数(W/W)、名义制冷量(kW或W)、名义制冷消耗功率(kW或W)、名义制热量(kW或W)、名义制热消耗功率(kW或W)、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图1)。整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加施在机组正面明显部位,分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标识应加施在室外机正面明显部位。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套(台)水(地)源热泵机组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其中,全年综合性能系数、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热量和制热消耗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T19409的现行有效版本。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资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可对未经认可委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标识标准细分为两类产品: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蒸汽型机组能效标识需标注: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单位冷量蒸汽耗量[kg/(kW•h)]、加热源耗量(kg/h)、制冷量(kW)以及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直燃机组能效标识需标注: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性能系数(W/W)、热源消耗量(kW)、电力消耗量(kW)、制冷量(kW)、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图2、图3)。标识应粘贴机组正面明显部位。
其中,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单位冷量蒸汽消耗量、制冷量和加热源耗量的检测方法依据GB29540《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T18431《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现行有效版本。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制冷量、电力消耗量和热源消耗量的检测方法依据GB29540《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T18362《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现行有效版本。委托检测规则如水(地)源热泵相同。
另外,对于使用能效标识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自使用之日起30日内,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水(地)源热泵机组以产品结构一致,压缩机的类型、规格、数量一致、能效等级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备案单元;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型号不同但热源类型、机组结构形式、单位冷量蒸汽耗量或性能系数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备案单元。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备案表以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备案资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两种类型产品的实施规则将在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从该日起,凡是在市场流通的这两类产品均须按照要求张贴能效标识(包括新品及库存),相关人士表示,该两类产品用途多为商用,定制产品较多,库存产品的影响很小,因此,按时张贴能效标识压力并不大。能效标识规则的实施也将为市场上的产品明确划分能效等级,淘汰低能效产品提供重要依据。对促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将起到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3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上特别提及了能效标识的二维码,公告称,“鼓励企业在能效标识上附加二维码。能效标识二维码采用国际通用的QR码,由生产企业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后,能效标识信息系统形成与产品型号唯一对应的二维码。能效标识二维码申请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