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建设部获悉,最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和2000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更明确和细化,有了新的“要点”,以更好地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
关键词:界定
要点一:定义民用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
新规定对民用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明确界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关键词:对比
要点二:界定概念外延,适用范围扩大,执行主体要求明确
对比新旧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一,界定概念在原来的基础上外延:新规定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旧规定只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只包含了旅馆。
其二,适用范围扩大: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地区,而旧规定只是针对北方寒冷地区。
其三,执行主体要求明确:新规定对执行主体也作了明确要求,对建设单位、工程单位、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控制。(见“新规定”原文第13、14、15、17、18、19、20、21条)
关键词:激励
要点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得到政策鼓励
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临着需要改造的量太大和资金筹措困难两大难题,新规定的出台使改造方式得到了政策上的鼓励。新规定对节能改造作出了一定要求,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见“新规定”原文第9、11条)
关键词:惩罚
要点四:违规可罚50万,降低或吊销资质
针对目前建筑节能标准“有令不行”的现象,新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分别做出了惩罚规定。(见“新规定”原文第24、25、26、27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公示
要点五:开发商卖房须公示节能信息
今后,我们买房时在售楼处就可以了解项目的节能情况,因为新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关键词:鼓励
要点六:八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获鼓励
建设部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分别是: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等8项技术和产品。
关键词:计量
要点七:采暖制冷用能价格实行两部制
新规定要求,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关键词:补课
要点八: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成必修课
新规定要求,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