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下达了标准复审和强制性标准体系编制任务。现将2016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根据“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总体要求,现行强制性标准逐步向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并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范围内;现行推荐性标准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非公益类标准逐步转移为团体标准。
(二)工作范围: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目录见附件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标准批准部门梳理并确定目录)。 二、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住房城乡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统称组织单位),负责各自领域的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的组织工作。各组织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要求通知到各主编单位。
(二)复审暨整合精简工作可以采取会议审议、书面审议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可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等。主要审议内容为:技术先进性、强制性条文的合规性、转化为团体标准的可行性等。审议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转移为团体标准”4类。
(三)各主编单位填写《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审议意见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送组织单位。
(四)各组织单位对每项标准审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暨整合精简处理意见,填写《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各项标准的《标准复审暨整合精简审议意见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寄送电子版)。
(五)各组织单位应结合本次标准复审,同步开展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本领域全文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初稿)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寄送电子版)。 附件电子版可登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