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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节能建筑 使用节能系统

   2016-11-21 本地新闻柳州日报5780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条新政策的出台对我市建筑行业有什么影响?11月17日,自治区住建厅科技处处长陈勇前对《条例》作出解读。

推广节能建筑 使用节能系统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从我区实际来看,广西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市城乡建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对于提高我区建筑节能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节能审查】:明确规定了对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使用和监管等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推进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公示,为农村居民建房采用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节能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可再生能源利用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建筑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摸底排查】:要求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及建筑能耗现状,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编制具有当地特色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施工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出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绿色标准】:严格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要求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

【可再生能源】: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四类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评估,因地制宜的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将空气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

【支持力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并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目前距离《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不到2个月的时间,我市还将对民用建筑节能采取哪些措施,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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