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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业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前景分析

   2017-02-06 8550

2014-2015年土壤修复行业分析

行业盈利模式探析

从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操作模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

(1)EPC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2)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3)土壤修复PPP创新模式:“岳塘模式”:集团与政府签订PPP或者土地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从集团公司手中获取工程项目。

“岳塘模式”:2014年1月,永清集团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亿元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公司,计划在3至5年内投入95亿元,实现对竹埠港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开发。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下,由于前期垫资做工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永清环保通过定增融资16亿元,极大地支撑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业务的开展。以“土壤修复+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难题,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

与三种不用的土壤修复项目分配方式相比,分别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盈利模式。BOT项目模式的优势在于解决了资金的来源难题,便于项目融资,土壤修复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摊;劣势在于项目运行经营时间较长,对土壤修复企业的风险控制额融资能力提出高要求。

EPC模式优势在于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劣势在于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岳塘模式”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了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产出的难题,但是对治理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

2014-2015年环保服务业分析

我国环境技术贸易机制发展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已具有全球性(如全球变暖、物种灭绝等),技术解决环境问题的潜力也具有国际性(从根本上说,科学和技术已经国际化)。因此,要实现国际环境技术合作,人类必须付出共同的努力。在国际性和技术推广中,问题的真正关键是确保这些技术能到达需要这些技术的人手中,克服诸如缺乏情报信息及某些情况下无力支付商业性先进技术问题。

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中,落后经济可以采用适用的、更先进的外国技术来创新。由发达国家组织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计划有助于培育创新,特别是推广采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商业交往过程中,技术和思想很自然地扩散,并通过贸易来交换信息,这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文化扩散过程”。

正是由于这一过程--环境技术贸易(ETT)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极大地影响力环境技术的转化和扩散。因此,建立全球环境技术市场,通过有效的环境技术转让机制实现全球环境技术共享(这依赖于环境技术的有效转移和传播),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得环境技术,已经成为各国所共同面临的课题。

一、环境技术贸易的国际背景

1987年《关于耗竭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了一个程序--数量有限的签字国可以召开专家组会议,以对新的科学知识做出反应。许多国家同意一起行动,以解决全球环境危害,这为环境技术国际合作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先例。签字国也在世界银行(WB)、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创造一种机制,以转让先进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帮助不发达国家执行该协定。

协定第十条即“技术援助”特别规定:有关技术援助方面的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情况”。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投入是很少的。1990年6月在伦敦举行的《议定书》第二次缔约国与包括中、印等观察员代表团充分协商后,终于通过了修下正案。以法律条文形式建立了保护臭氧层的国际资金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义务提供援助。

该修正案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配合资金机制,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提出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限控义务,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着成本有效的原则通过所谓“JI”(共同实施)活动,帮助实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从此,“JI”的推行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JI”名义下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1993年3月德国柏林召开的FCCC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上(COPI)将“JI”转称为“AIJ”(共同执行活动),并将1995~2000年确定为“AIJ”实验阶段。

“AIJ”项目虽然呈现出区域型推动的特点,并进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发达国家及其能源企业主要是关注的是通过“AIJ”的推行获得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信用: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参与“AIJ”获得资金和技术。

《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条约(MEAS)同样也规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保护技术。但GATT(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空前严格。不少发展中国家担心它将阻碍这种技术转让:美国等发达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这种技术转让的必要前提。迄今为步的事实已证明,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这种技术转让并未大量发生。发达国家甚至力图用“技术合作”一词来取代“技术转让”的主张。

二、我国环境技术贸易的现状及特征

目前,我国环境技术贸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环境技术出口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环境技术贸易更多地以引进环保设备为主,环境技术的引进也是很有限的,而且,在进行中还表现出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一些特有的特点及问题。

①环境技术贸易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过多的计划经济的办法使得环境技术贸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相关企业处于较为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直接的结果是存在大量的重复引进,引进后不注意消化吸收,耗费了大量的外汇,效果却不理想。单纯的引进环境技术和设备的项目还是很有限的,由于建设项目涉及环保要求而利用外资引进环境技术方面相比较而言则做得较好。

②环境技术贸易政策不够完善。环境技术贸易需要宏观决策体系和政策支持系统。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技术自身的特点(投资大、成本高、无直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不去选择市场、选择技术,而是被动地等待国家计划和国家投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接触世界环保产业市场,因而不能有效地了解世界环保技术的发展水平,无法进行充分的比较。因而国家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规范环境技术的贸易与合作。

③环境技术贸易需要符合国家的实际国情。技术不能代替市场,“铱星事件”警示,仅凭技术的优势并不能保证市场的胜利。在具体的环境技术选择上,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那些低成本而且实用、易于消化吸收的技术。资金问题是阻碍我国环境技术引进的主要原因,同时,运转成本必须加以考虑。

因此,要“争取国际社会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的条件向中国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和其他有利于环境技术;同时向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传播中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经验”。鼓励中国企业在争取引进更先进的环境技术的同时,积极推动绿色技术出口。

三、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推动环境技术贸易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和压力。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由于国内环境技术和设备水平较低,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在所难免。环境技术贸易巨大的潜力,将使中国成为世界各国环保企业关注的热点。

为了避免那种其他行业的技术进口过程中曾经普遍出现的重视引进、轻吸收的倾向,我国需要认真审视现有的促进环境技术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总结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环境技术项目,力求完善促进技术贸易的良性机制。

①市场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当企业需要环境技术和设备的时候,政策应该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市场和市场机制来进行最有效的选择。在环境技术方面,中国尚无大规模的实际应用经验时,采取“示范项目”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市场性不突出。

面对即将来临的较大规模的环境技术和设备进口需求,为了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引进外资和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应该鼓励企业采用许可证贸易、直接投资等方式引进环境技术。同时,应加强他们在这方面的消化吸收能力,提高自身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水平。在实现技术设备国产化的同时,促进环境技术及设备的出口。

②重新审视政府干预的作用。理想的环境技术贸易模式,在重视企业、技术和市场等因素的同时,还必须突出政府在其中的干预的作用。如1993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为了开发更先进的环境技术和推动绿色技术出口,提出了一项环境技术倡议,根据该倡议设立了“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美国技术”。

1995年,克林顿政府还制定发布了国家环境技术战略报告。在环境技术贸易市场上,政府作为环境法规、政府及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积极引导企业进入市场。最近,美国环境保护局拟推出一项与美国工商界合作扶持美国技术出口的战略,并向国会递交了《环保局促进美国环境出口的战略》。

可以说,政府干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环境技术贸易的规模和层次,法规标准制定得严格,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更多考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尽可能以最经济的方法购买技术和设备。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地进入市场进行技术贸易,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充当“运动员”的角色。

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的作用。环保产业涉及多个部门,因而各部门与工商界更应本着“合作伙伴”精神,以推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作为环境技术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都有一些有关技术贸易的半官方或民间的机构团体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

目前,我国也有诸如环保产业协会,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等,以及半官方的研究机构,他们可以在促进环境技术贸易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改善行业管理的效能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④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促进全球环境技术转让机制的建立。目前国际环境技术贸易的主要障碍是缺乏多层面机构共同参与的有效互动机制。而AIJ活动是一个国际机构、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以及企业共同参与的活动,从这一意义上,在AIJ体制中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可以较好地弥补目前环境技术贸易的不足,有效地促进全球环境技术共享。

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当在有关环保技术和设备引进方面,向发达国家企业提供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措施,其中名括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方式多样化、利润汇出自由化等等;同时对于AIJ项目中的有关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人员培训和技术国产化等方面应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确保发达国家企业通过AIJ项目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也把相应的先进技术转移给了发展中国家。

⑤加强环境技术贸易的服务与管制。对于环境技术贸易的谈判过程及签订合同、后续管理过程,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技术贸易的复杂性、长期性及风险性,行业主管部门首先应作好计划及分析(自我分析、可获得性分析及技术性分析),寻找更多的技术来源,全面评估技术来源,指导培训洽谈人员,对签订的正式合同加强管理。

同时,应注意简化程序(管理上错综复杂的文牍主义往往会扼杀有希望的技术贸易)。技术协议涉及许多部、办公室和部门,为简化批准程序,有些国家设立了一站批准委员会。如菲律宾投资委员会设立的一站投资中心,其代表来自各个中央银行及其他机构,能够回答大多数问题和快速处理简单申请。类似地,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IDA也曾创建了一站作业,即所谓的服务于外国投资者的“一揽子交易”。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国际分工、全球化体系中,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总量和资本、高技术上的优势而占支配地位,在推动全球化的国际标准、规范、规则的制订方面,起到主导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是必然的。

中国在那些技术落后的领域及技术产业化程度较低的领域,由于缺乏竞争力,将会被国外先进技术逐出市场而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我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环保技术的创新和技术的产业化。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并领先、不断推进技术产业化的企业才有可能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因而,我国应加快环保产业内部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推动我国环保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提高,加速环保产业技术的成果的转化,积极引导环保技术服务业的发展,以提高和增强与国外企业在这领域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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