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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公布

   2018-04-16 25420

 

条文说明

第十八条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难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所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果合设在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对两个空间正压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目前,国内已有超高层建筑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了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如武汉恒隆广场一期、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海口双子塔(南塔)、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等。

同样,避难层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在两个方向设置室外进风口主要是为降低火灾烟气对加压送风系统的影响,避免进风口吸入烟气,如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1号楼、利科西安国际金融中心等项目的加压送风系统均考虑设置了两个方向的室外进风口。

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场所的自然通风防烟效率。一般情况下,一个场所的自然通风口净面积越大,则自然通风防烟效率越高,考虑到超高层建筑自然通风易受室外风的影响,对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要求应有所提高。本条基本采用了对一般场所要求的上限值,如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办公门厅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门厅面积的5%,苏州园区271地块超高层项目避难层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不低于该区域外墙面积的25%。

第二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排烟系统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的布置要求,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排烟效率。一个排烟系统承担的防烟分区越多,其管道布置就越复杂、阻力损失越大,同时对系统的控制要求也越高,排烟系统可靠性也越差。目前,国内已有部分超高层建筑采取了排烟系统按避难层分段设计的方案,如南宁天龙财富中心、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长沙国金中心、台州天盛中心等建筑。

对于环形疏散走道排烟系统所提要求主要是为人员疏散安全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因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电梯等多布置在核心筒内,其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是人员疏散必经之路,因此要求其排烟系统要独立设置。在排烟管道穿越其分隔墙体的部位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主要是为防止其他区域的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至环形疏散走道。

第二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相应工程案例包括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的防排烟管道。

第二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4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6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7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探测到建筑内的火灾情况,要求消防联动控制总线采用环形结构,当一条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条线路还可以正常传输信号,如海口双子塔南塔采取了该措施。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条文说明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

(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19216.21),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第二十六条 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lx;沈阳宝能环球金融中心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照度指标采取了在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的技术措施。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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