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批准该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除。
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强制性条文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建筑基础边界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 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3 除基础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与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 楼梯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与暖通空调行业相关的条文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7 室内环境
7.2 通风
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外窗或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4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3 热湿环境
7.3.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及采光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且采光顶宜能通风散热;
3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设计,应符合节能相关标准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满足7.3.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2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7.3.3 冬季建筑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的地段;
2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应降低体型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3 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4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计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宜设计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4 冬季太阳辐射富集地区,建筑宜设置被动式太阳能利用系统。
7.3.5 湿热地区建筑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泛潮措施。
7.3.6 冬季采暖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7.4 声环境
7.4.6 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站房、锅炉房、风机房等暖通空调(燃气)系统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毗邻噪声敏感房间布置;
2 暖通空调系统应进行消声专项设计,通过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噪声随通风管道传播至噪声敏感房间;
3 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和综合降噪措施,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
4 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盘、风口等)应根据室内运行噪声级的要求,选用低噪声产品;
5 餐饮厨房的排烟、消防排烟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有效的隔振减噪措施,相邻房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8 建筑设备
8.2 暖通空调(燃气)
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来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应满足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住宅分户墙和楼(地)板的热阻应满足减少传热的要求;
3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井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5 供暖、热力管道及其管沟(管廊)应在适当位置设补偿弯或补偿器,补偿器位置还需满足日后检修、更换的要求;
6 供暖、热力管道穿墙或楼板时,洞口防水、密封或管道固定措施应根据管道热膨胀情况确定;
7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8 当室内采用地面满贯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机的排放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放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及邻近窗户、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同一里面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m,否则应高出6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油烟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或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功能要求,全年或夏季气候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统等应按建筑全年能耗分析确定,外窗可开启面积和方式也应与空调系统相适;
3 层高或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要求,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满足8.2.1和8.2.2的相关要求;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既要满足设备、风管安装要求,也要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宜采用水泥地面,设备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室内送风口与排风口、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的位置,均应避免气流短路;
6 燃油或燃气锅炉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泄压面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2.5 燃油、燃气锅炉房或燃油、燃气设备用房不宜设在民用建筑内部,否则位置、防火措施等应满足相关专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2.6 民用建筑用燃气表间、管道及燃气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当地燃气供应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共建筑燃气表间应采取通风、(气体浓度)报警(远传)等措施,照明等设施应考虑防爆要求。
8.2.7 民用建筑燃气管道共用部分应设在开敞空间或有通风措施的管道井内,住宅户内各种燃气设备应靠近管道入户位置,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厅、储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