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我市印发《南通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制实施意见》,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落实到位,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点位长”职责、工作要求等,提出全市各国控、省控监测点设县(市、区)点位长,原则上由监测点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全市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立后,各地参照建立乡镇(街道)“点位长”制度。
身为一名点位长,责任重大,究竟应如何履职?《意见》要求点位长围绕省、市下达的大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排定重点大气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空气质量调度会,分析本地区空气质量现状、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协调解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大气治理突出问题。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及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治理,指导制定和实施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置站点周边空气质量异常波动,建立污染源清单;对重点区域排查出的散煤销售使用单位、涉气工业企业、建设(房建、市政、拆迁)工地等污染源组织实施清单化整治,优化渣土车、大型柴油货车等的运输时段、路线。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将设“点位长”
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实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赴站点周边现场调查、处置。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若发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不实、大气治理项目推进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
《意见》要求点位长以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底线,扭住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健全长效机制,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做到区域大气治理方案、资金、项目、责任“四落实”。
目前,相关点位长名单已经公布。市大气办将定期通报各监测站点PM2.5浓度及同比改善幅度,对于点位长职责落实有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履行点位长职责,督导考核不严,重点任务推进不力,大气污染管控不到位,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将严肃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