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为加快健全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推动提升住宅工程品质,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并下发《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行范围为全省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指导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建设单位公示的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气管线、供暖或供冷设施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包括全装修房中涉及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信息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筑节能信息;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
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收集的质量信息,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
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由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或综合执法部门公示);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