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卫生设计要求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温度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 25 ℃,其他公共场所宜在 16 ℃~20 ℃之间;公共场所夏季室内温度宜在 26 ℃~28 ℃之间。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湿度宜使游泳场(馆)、公共浴室相对湿度不大于 80 %,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 40 %~65 %之间。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风速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人员活动区域风速不大于 0.3 m/s。其他公共场所人员活动区域风速不大于 0.5 m/s。
4.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噪声值 5 dB(A)。
4.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修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应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4.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去除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且采取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能满足末端房间的使用要求。
4.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送入室内。
4.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设计应符合 GB 37489.1 的要求,应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等防水附件,并设置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初效过滤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 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与污染源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b) 新风口与有害气体排放口、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油烟排放口等有特殊防护距离要求的污染源间距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c)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且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 m;
d) 新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 1 m,当设在屋顶时,距屋顶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0.3 m。
4.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宜设防鼠装置;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或回风过滤网。防鼠装置的孔径或缝隙不应大于 6 mm。
4.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的措施。
4.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冷却塔的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远离热源、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空调制冷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b) 冷却水系统宜设置持续消毒、加药装置;
c) 冷却塔应避免阳光直射集水池,集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d) 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
e) 冷却塔的噪声应符合 GB 50118 的要求。
4.1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应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4.14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组不应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4.15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冷凝水排入建筑物排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不应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新风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的冷凝水盘出口应设置水封。
4.1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应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