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中央空调将完全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再因财务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从2006年起,中央空调将完全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再因财务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