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冬天起,全新改版的供暖合同将在沈阳市全面“上岗”。根据新版供暖合同,供热及用热双方都予以更多约束,迟交采暖费要缴滞纳金,同样,供暖企业中断供暖,除要对用户进行赔偿外,还要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此次新版供暖合同最核心的一个修改是所依据的法规标准变了。此前的供暖合同所依据的是《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而新版的供暖合同则将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热是一种商品,根据新版供暖合同,如果供暖企业供热质量不达标,除了要向用户赔偿外,还要受到处罚。
此外,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如果供暖企业供暖质量不佳,还要受到处罚:供暖不达标的,处以2000元至一万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尽管各家供暖企业一直呼吁,为了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应该提早交费。然而,不少用户还是拖到采暖期后才交纳采暖费。今后,这些拖延交费的用户可能还得缴滞纳金了。
据介绍,新版的供暖合同还没有最终确定滞纳金的缴纳比例。不过,据规定,采暖费收费时间是本年度4月1日到10月31日。
其实,此前也有规定,迟交采暖费应收滞纳金,但基本上供暖企业都没有执行这一规定。今后,在新版供暖合同的“保驾护航”下,不少供暖企业希望能够采暖费的收缴过程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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