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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7-07-31 10800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的要求,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区建筑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目标,推动全区建设行业资源节约工作,提升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标准。政府机构要带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发区、新建市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民用建设项目时,应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进行严格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节能设计进行严格专项审查,有关单位要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项目进行严格全程监管。要严把竣工验收关,确保节能工程质量。要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推动各地建设部门积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二、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2005年以前没有采取节能措施的既有建筑,从2007年开始,各地区要从政府的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做起,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逐步实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建筑的改造可以列入当地建设计划,所需经费可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到成效、积累经验后再向社会推广。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对投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从节能降耗收益中予以补偿。要研究适应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形式和方法,制定标准、规范和规程,以适应推广应用的需要。

    三、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供热企业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为全面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提供可靠的、科学的数据。供热企业要从节约能源的大局出发,抓好热网系统的节能,注重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的改造,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计量装置和水(热)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搞好热网、热站的系统节能。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在全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逐步淘汰小型、分散、高能耗的燃煤锅炉房,不断整合优化供热资源。要积极探索新的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积极推进按热计量收费,在未出台热计量收费标准前,对符合节能标准并经节能办公室认定的节能建筑,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一般建筑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减收供热费。

    四、加强对市场和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必须具备工程使用条件。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合格产品基础上,必须提供可供工程利用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设计依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验收资料方可推广使用。建设单位和各方参建主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程等进行工程技术管理,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取与技术厂家联合或购买专利、嫁接研发等方式,尽快掌握目前节能市场的主要技术及节能方式。要在职工中开展节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活动,学会使用各种新型节能材料,掌握新型节能技术,改变施工企业不懂外保温技术、不会施工操作的局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掌握运用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五、加大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要大力推广各种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各地区要加大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应用力度,组织好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实施。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的速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区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的目标。自治区建设厅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和规范。

    六、积极倡导并推动建筑节能向绿色建筑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造适合本地区地域特点的优秀节能工程或绿色建筑工程,鼓励建筑师积极应用新的设计理念,创造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里节约能源和资源的、与当地社会历史和环境相协调的绿色建筑设计。今后,工程质量评优要增加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在全区设立绿色建筑和优秀节能工程奖,以此带动建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要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学术研究,创造活跃的学术氛围。

    七、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服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势利导,积极扶持新型绿色、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产品)的生产,不断扩大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范围,推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发展。将新技术应用当中的技术评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及节能建筑的达标认定、能耗标识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相关协会、学会承担,实行市场化服务。要逐步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发展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其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八、鼓励建造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没有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或节能不达标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对优秀的节能工程、科技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工程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0元/m2至50元/m2的标准给予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对于节能已达标的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工程,可继续享受国家与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建筑科技示范项目,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科技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信誉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强化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要实行节能工程专项检测验收制度,积累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工程,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必要的惩戒或处罚。要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在实践中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不断积累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来源于: 内蒙古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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