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发挥能效标识制度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10月17日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64号公告)。该目录包含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共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在遵循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第四批目录产品的实施规则有以下特点:
一、标识法律基础得以确立。
二、产品实施领域持续扩展。
三、标识适用性进一步提高。
四、能效检测继续加强管理。
第四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发布,将推动能效标识制度迈上新台阶,将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发挥更加积极显著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