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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5-06-04 21510
核心提示:    建设部于4月26日在京召开《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称《标准》)发布宣贯会。该标准由建设部组织编制、

    建设部于4月26日在京召开《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称《标准》)发布宣贯会。该标准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7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批准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宣贯会上指出,“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领域全面铺开,是建筑行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还强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这一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对《标准》的培训,切实抓好《标准》的实施监督。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把《标准》的执行落到实处。把建筑节能作为一项功在长远、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共同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贡献。

  当前,我国城乡既有建筑总面积约400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的近30%。据专家研究,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大约是普通居住建筑的10倍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预计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建筑耗能必将对我国的能源消耗造成长期的影响。

  此次发布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公共建筑包含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建筑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等。《标准》的节能目标和途径是: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比,采取增进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八十年代初设计建成的公共建筑相比,全年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可减少50%。由此可见,公共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其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4月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建筑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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