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昨天披露,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表示,《办法》明确要求有关管理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即通常所称的中央空调)符合卫生要求,应当按照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
《办法》明确提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办法》对管理单位明确了3点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测等监管制度。同时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
[《办法》解读]
带中央空调的住宅也纳入卫生管理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建筑,主要是考虑目前本市办公楼较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人群在办公楼里停留时间较长,如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卫生要求,容易引发卫生隐患,引起人体不适。又如住宅,主要是因为目前部分住宅已经使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今后此类住宅会逐步增多,从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出发,《办法》也将其纳入了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