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修订稿)》、《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听取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汇报,原则同意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会议认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1982年首次制定并发布实施以来,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在指导环境管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以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为基础,整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在修订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对环境标准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
会议指出,现行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促进全国环境监察能力的提升,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诉求的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深入和环境监察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有必要对《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内容由原来的53项增加到65项。修订后的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突出了分类验收、科学量化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会议决定,《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修订稿)》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