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节能科研取得显着成效,政策、标准和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的建筑节能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6年3月,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30%,即新建采暖居住建筑的能耗应在1980-1981年当地住宅通用设计耗热水平的基础上降低
1994年,建设部制订了《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确立了节能的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措施和步骤。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50%。
1996年9月,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
1999年建设部76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建筑节能的各项任务、内容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违反的处罚形式和标准等做出了规定。该规定的施行,对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建设部143号令,发布了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这是为了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对绿色建筑、热岛强度等术语做了定义,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估指标体系。
2006年9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建筑节能到“十一”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开始组织实施“十一”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
《节约资源法》,1997年11月制定,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节约资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该法在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资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建筑节能,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为民用建筑。
关于新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明勇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检;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强调,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强调,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关于建筑节能,方案指出:“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耗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便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简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deep法律法规,发布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的相关网站上都可以查到。我真诚地希望,关注中国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的中外有识之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进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 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