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本管理规定了卫生管理的使用的范围,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中涉及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清洗要求,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社会监督和惩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很多规定落实到了细节,很全面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