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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监局发布新修订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2012-02-13 9320
   上海市质监局2月7日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报批稿),征求社会意见。与2008年发布的标准相比,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还首次要求管理方制定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从门窗进入而非从空调系统进入的空气总量被称为新风量,直接影响到室内空气的流通和空气污染的程度。新标准要求,3星级及以上旅馆、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游艺厅、歌舞厅、网吧、机场、客运站、学校、医疗机构等场所新风量不能小于30立方米/小时·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5米,新风口与停车场、冷却塔排气口的距离至少要在7.5米以上。

  新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求特别严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必须制定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明确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的应急处理责任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采取的其他通风措施,以及不同送风区域的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此外,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需运行时,管理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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