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省教育厅就幼儿园(托儿所)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幼儿园(托儿所)在每学年开学前、实施改造投入使用前、更新或添置设施设备以及发现室内空气质量异常时,应对园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通知要求,新建或改建幼儿园(托儿所)应选址在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地带,保证室外活动场地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区之外。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应不少于连续3小时,活动室、寝室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严禁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托儿所)园舍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合理安排室内通风和换气,保证室内空气新鲜;采用集中空调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采用分散空调时应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卫生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并定时进行杀菌;严禁幼儿园种植有毒、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气味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