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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004版315标准)

   2012-09-14 18270

前言

本标准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S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2、对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3、验收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工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好美家好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倍德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美旗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朵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业星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划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曹坚、忻国梁、赵皎黎、吕伟民、窦麒贵、李建仁等。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8日修订。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7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避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仆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

3.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4 绘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4.1.1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新增给水管道必须按表1要求进行加压试验检查,如采用嵌装或暗敷时,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1.2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4.1.4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训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4.1.5 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管道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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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

5.1 基本要求

5.1.1 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5.1.2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它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同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5.1.3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有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5.1.4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可采用护套线外),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不小于1.O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5.1.5 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1.6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5.1.7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问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5.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5.1.9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5.1.10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mm,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m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按地孔应在上方。

5.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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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考虑到住宅内智能化发展,装修时布线应预留线路,各信息点的布线应尽量周到合理,并便于更换或扩展。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2 电气验收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 3 电气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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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抹灰

6.1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衅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休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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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镶贴

7.1 墙面镶贴

7.1.1 基本要求

7.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7.1.1.2 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7.1.1.3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

7.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墙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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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面镶贴

7.2.1 基本要求

7.2.1.1 镶贴应牢闷,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7.2.1.2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应无空鼓声。

7.2.1.3 厨房、卫生间应做好防水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

7.2.1.4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与地漏争户厂合处应严密牢固。

7.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表6 地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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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制品

8.1 橱柜

8.1.1 基本要求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框架应采用桦头结构。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挫牢闹,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柜台而应光滑平整。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

8.1.2 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正确。

8.1.3 验收要求和方法

橱柜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7的规定进行。

表7 橱柜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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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墙饰板

8.2.1 基本要求

墙饰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接缝紧密,棱边、棱角光滑,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墙饰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阴阳角应垂直。墙饰板用于特殊场合时应做好防护处理。

8.2.2 验收要求及方泛

墙饰板的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表8 墙饰板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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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木地板

8.3.1 基本要求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门勺含水率应≤16.0%。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明显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2mm的伸缩缝。

8.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当采用素板时,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当采用漆板时,在漆板铺设后进行验收。卫浴地板等特殊规格的地板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表9 木地板的铺设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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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楼梯及其他木制

8.4.1 基本要求

8.4.1.1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

8.4.1.2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8.4.1.3 安全栏杆型式应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高度应不小于1050mm。

8.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0的规定进行。

表10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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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门窗

9.1 铝合金门窗

9.1.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

牢固,位置应正确,门窗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外门外窗应无雨水渗漏。自行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GB/T8479的要求,铝合金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2.0mm,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1.4mm。

9.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1的规定进行。

表11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及验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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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PVC塑料门窗

9.2.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塑料门窗表面应淌洁、平挞、光滑,人面应无划痕、碰伤。外门窗应无雨水渗漏。

自行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C/T3017、JG/T3018的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则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9.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2的规定进行。

表12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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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木门窗

9.3.1 基本要求

9.3.1.1 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

9.3.1.2 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

9.3.1.3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9.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3的规定进行。

表13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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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吊顶与分隔

10.1 基本要求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位置应正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10.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4的规定进行。

表14 吊顶与分隔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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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花饰

11.1 基本要求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绊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1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

表15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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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涂装

12.1 基本要求

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掉粉、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脱皮,斑纹等现象。

1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 溶剂型涂料

12.2.1.1清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

表16 清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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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7的规定进行。

表17 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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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水乳性涂料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

表18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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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裱糊

13.1 基本要求

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清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1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9的规定进行。

表19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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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卫浴设备

14.1 基本要求

14.1.1 卫生洁具外观洁净无损。卫生洁具应安装牢闷,无松动。不宜在多孔砖或轻型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无凹凸弯扁等缺陷。排水、溢水应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启闭灵活。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应严密,无渗漏现象。坐便器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应无渗漏。

14.1.2 按摩浴缸的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严禁直接接电源,电机试机必须先放水后开机,连接处应无渗漏。

14.1.3 冲淋房底座应填实,底座安装平整无积水,排水管应采用硬质管连接,冲淋房的玻璃采用安全玻璃,冲淋房与墙体结合部应无渗漏现象。

14.1.4 安装完毕后进行2h盛水试验应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扳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台盆和洗涤槽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缸深的三分之一;浴缸溢水口应作灌水试验;水盘应盛至盘深的三分之二。

1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20的规定进行。

表20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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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室内空气质量

15.1 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

15.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50325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浓度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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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质量验收及判定

16.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6.2 质量判定

16.2.1 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16.2.2 当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处理。

16.2.3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二项,判定结论详见表22。

16.2.4 若在验收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整改项目进行复验,直至符合要求。

16.2.5 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7 装修质量保证

保修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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